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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
    (試行)
    信息來源:互聯網  ‖  發稿作者: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16年6月28日  ‖  查看5028次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綠色建筑健康發展,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細則(試行修訂)》(建科綜[2008]61號)及《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9]109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是指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按照確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進行綠色建筑星級評定的建筑物,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評價活動。
     
    第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設計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運行標識”)。
    其中:“設計標識”是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對處于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有效期為1年,頒發證書。 
    “運行標識”是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據程序對其進行評價標識,有效期為3年,頒發證書和標志(掛牌)。
     
    第四條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本細則適用于我省范圍內住宅建筑與公共建筑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組織管理與實施,以及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初審。
     
    第五條  評價標識的申請遵循自愿原則,評價標識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我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省范圍內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
    三星級綠色建筑的評價標識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和管理。
     
    第七條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本地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申請、初審和標識的使用監督工作。
     
    第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作為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受理、咨詢服務、形式審查、組織評審、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公告及證書發放等具體工作;負責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申報初審等工作;負責專業評價與專家評審等有關工作程序的組織和銜接;建立并管理評價工作檔案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數據庫;負責綠色建筑宣傳與培訓;并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試行)》組成安徽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確定安徽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技術依托單位,提供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技術支持。安徽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負責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專家評審;技術依托單位負責全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十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由業主單位或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申請,鼓勵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設計標識”,應當完成施工圖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
    申請“運行標識”,應當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拖欠工資和工程款。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僅能申報“運行標識”。
    (二)在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營管理等方面,綜合效果明顯。
    (三)總體規劃、建筑設計、施工質量、物業管理等具有較高的水平。
     
    第十二條  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單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包括設計文件、圖紙、技術書、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所有文件都必須提交簽字蓋章的有效紙質文件,施工圖應加蓋施工圖審查合格章,相關證明文件須加蓋完成單位公章。
    申請“設計標識”的項目應提供:
    (一)《安徽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聲明》;
    (二)《安徽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
    (三)《安徽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自評估報告》;
    (四)綠色建筑項目設計方案和圖紙;
    (五)綠色建筑專項施工圖審查意見;
    (六)工程立項批文和開發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
    申請“運行標識”的項目應提供:
    (一)《安徽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聲明》;
    (二)《安徽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
    (三)《安徽省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自評估報告》;
    (四)工程項目施工設計圖;
    (五)申報單位的資質證書;
    (六)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必須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七)工程立項批文和開發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八)建筑能效測評報告;
    (九)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明材料要求及清單。
    所有申請資料應裝訂成冊一式四份,同時提供電子文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初審認可的,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報告,并將有關項目申請資料報送至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
     
    第十四條  申報一、二星級的項目填寫申報聲明、申報書、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經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進行審理。
    申報三星級的項目由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處復審合格后,按照國家有關程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定。
     
    第十五條  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對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資料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評價。沒有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應提出形式審查意見,申報單位可根據審查意見修改申報材料后,重新組織申報。
    其中申報運行標識的單位需委托相關測評機構進行測評,并向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提交測評報告。
     
    第十六條  專業評價合格的項目,由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隨機遴選安徽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若干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評審委員會依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審查申報材料,進行質詢、討論和評議,確定申請項目是否達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
    專家委員會下設規劃與建筑、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建材、建筑物理、施工、綜合(包括信息化、檢測、園林綠化、地下空間、垃圾處理等相關專業)9個專業。
     
    第十七條  根據需要,評審委員會可組織核查小組對需要實地核查的申報項目現場核查。核查過程中,項目所在建設主管部門和申請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所需的各項資料。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介紹;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凡核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文件資料,申報單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業主及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評價意見。核查小組向業主及監理單位咨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十八條  評審意見應達到專家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同意通過并簽字認可。評審過程中專家如對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議,由專家評審組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向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提供署實名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協調解決的項目,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報備,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公告并發放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二條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由省綠色建筑協會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并退還申請材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評價標識持有單位應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標志應掛置在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建筑的適宜位置,并妥善維護。
     
    第二十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不定期對獲得標識的項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標識的使用情況、設計與運行的相符性、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評價標識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轉讓、偽造或冒用評價標識。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扣其評價標識:  
    (一)建筑物的個別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不符;
    (二)證書或標志(掛牌)的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被暫扣評價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經整改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實,符合要求的,發還其評價標識。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評價標識:
    (一)建筑物的技術指標與申請評價標識的要求有三項以上(不含三項)不符的;
    (二)被暫扣評價標識超過一年的;
    (三)轉讓評價標識或違反有關規定、損害標識信譽的;
    (四)以不真實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價獲得評價標識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檢查的。
    被撤銷評價標識的建筑物和有關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價標識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尚未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可參照本細則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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